(2013)梁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梁山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山***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山***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负责人。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山***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咏梅审 判 员 田庆祥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