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昌乐祥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祥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昌乐祥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勇,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祥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郭秀芬执行员 于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