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潘修中、林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修中,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4号申请人:潘修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林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修中、林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林红医疗费:3451.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3天×81元∕天=1053元,误工费:28天×86元∕天=2408元,合计人民币:6912.60元,以上损失全部由潘修中承担;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一次性付清赔偿金。二、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