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12年2月1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未年检的车牌号为浙J×××××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四线驶往四岔方向。21时许,行驶至黄四线13KM+600M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某、监控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劣迹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良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