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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8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2007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0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被告人付某携带毒品冰毒、麻黄素至北仑区××碶街道美怡酒店308房间住宿,后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冰毒7袋(净重23.8099克),麻黄素5粒(净重0.48克)。经理化鉴定,被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凤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样检测试剂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查获的毒品共计24.289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问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曾建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