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欣与被告李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欣,李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赵玉欣,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世强,男,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欣与被告李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审 判 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赵 凯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邵长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