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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高桂芬不服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芬,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桃行初字第43号原告高桂芬,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7********,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覃家溶村岩坡组。委托代理人乐有志,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代码006431653,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南路019号。法定代表人全义平,该局局长。原告高桂芬不服被告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桃城执强拆字(2013)第04026号强制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桂芬以房屋已被拆除,起诉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无意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桂芬负担。审 判 长  何世龙审 判 员  王译萱人民陪审员  谢凤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