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王春贵与邓进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邓进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王春贵,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农杰,男,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进聪,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民政局对面。 负责人陈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斌,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本院在审理王春贵诉邓进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贵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王春贵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韦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