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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4号公���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10月27、2011年5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北凤渎路58号三楼第一间出租房,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马某的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人民币100元。经估价,被盗电脑和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901元。2、2013年6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西洋村河边的一间出租房,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王某的一台台式电脑。经估价,被盗电脑价值计人民币681元。3、2013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中川路134号,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姜某的人民币5000元。4、2013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红星村仙源南路21号二楼7号出租房,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乐某的一部手机和一枚戒指;窃取被害人吴某的人民币90元。经估价,被盗手机和戒指价值计人民币1121元。5、2013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叶某(已被行政处罚)经预谋后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村华北路3巷49号,由叶某在巷口望风,被告人胡某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冉某的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王某、姜某、乐某、吴某、冉某的陈述,证人蔡某、唐某、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是十日内支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人民币8593元,其中返还给被害人马文凯1001元、王希有681元、姜永清5000元、乐智高1121元、吴淑娇90元、冉洁7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