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晓凤与杨树江、于秀萍、王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凤,杨树江,于秀萍,王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晓凤,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树江,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第三人于秀萍,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爽,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凤诉被告杨树江及第三人于秀萍、王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凤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王晓凤负担。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