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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北部湾东路万隆小区一巷5号,北海市五金交电化工批发站,北海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北部湾东路万隆小区一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五金交电化工批发站,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劳英毅,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劳英毅,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债权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9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416.507万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当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