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佘邵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邵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45号罪犯佘邵桃,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桃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佘邵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益法刑一终字第3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佘邵桃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警维护好监内的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获得特殊奖励分1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至2013年8月止,获记奖励分112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佘邵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佘邵桃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邵桃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