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诉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962-1号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明,总经理。被告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俞.菲利普.伟景,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工商登记显示,其住所地是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因此该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