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刑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5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王1通过向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公寓发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中国农业大学”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各1本。经鉴定,上述证件中所盖印的“中国农业大学”公章印文、“中国农业大学”钢印印文与中国农业大学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枚印章盖印的。同年6月24日,被告人王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起获的证件照片,聊天记录、短信照片,工作记录,证明,工作说明,快递单,身份材料,证人程、王2、王3的证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闫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