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8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北海市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883号3申请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A座1005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权堂,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横坑村69号,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南珠大道海就停车场。被执行人北海市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与上海路交接处。法定代表人晏杰,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海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解除桂E037**号大客车抵押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向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2013)海执第883号执行协助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解除桂E037**号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