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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知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俞升洋与胡银凤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升洋,胡银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89号原告:俞升洋,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银凤,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浙江金华农贸市场B254号商位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邵文乾,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原告俞升洋为与被告胡银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对被告胡银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施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