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1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守良与赵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良,赵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310号原告朱守良,男性,年龄32。被告赵萍,女性,年龄2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良诉被告赵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守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