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守良与赵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良,赵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310号原告朱守良,男性,年龄32。被告赵萍,女性,年龄2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良诉被告赵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守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