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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董齐彬、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兴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齐彬,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兴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齐彬,身份证号:230803195404200374,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西站社区*组*号。委托代理人孙福臣,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兴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士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尚端,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上诉人董齐彬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兴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郊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董齐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齐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福臣、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兴家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方士海、委托代理田义海、任尚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银冰审 判 员 姜广武代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