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显君与程显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君,程显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君。被申请执行人程显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显君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显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