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乐大娟、江尚华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曹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宏,芜湖鸠江区湾里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乐大娟,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江尚华,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行非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乐大娟、江尚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乐大娟与江尚华名下所有的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波尔卡大街1幢22号门面房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