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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展辉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展辉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毅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新、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金展辉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展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润昌泰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润昌泰安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为金展辉公司,而金展辉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且润昌泰安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属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至于金展辉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公证购买地的店铺是否真实存在等,应在本案实体审理时解决,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故金展辉公司提出本案应由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金展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展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金展辉公司作为本案唯一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与润昌泰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的购买地址不同,且公证书显示购买地的商铺除了金展辉公司外,还有佛山市南海区毅达家具配件厂,而同一地址的店铺何以有两家企业存在?显然,润昌泰安公司的公证购买地店铺存在不真实的情况。退一步讲,即使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那么应当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毅达家具配件厂,而不是单独起诉金展辉公司,且公证购买的实物“升降架”属于佛山市南海区毅达家具配件厂而非金展辉公司,故金展辉公司与本案无关,因此,在被告存在明显不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可由润昌泰安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润昌泰安公司经营所在地在深圳市,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润昌泰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润昌泰安公司以金展辉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享有的名为“一种升降支撑架、升降支撑装置和有升降台板的家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4882.5)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金展辉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金展辉公司的上诉理由,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其生产,其是否与本案有关,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可在实体审理中解决。因此,上诉人金展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金展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