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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胡得利与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得利,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胡得利。委托代理人:曾旭。被告: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清。委托代理人:郑丽萍、廖祥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得利与被告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利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38800元,由胡德利负担。审 判 长  黄孙荣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