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佩秋与潘永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秋,潘永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57号原告刘佩秋,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潘永雄,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佩秋诉被告潘永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佩秋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粉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