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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8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1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艳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