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亳州市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赵敏、陈伟、赵峰金融借贷合同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勇,赵敏,陈伟,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亳州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希夷大道与药都大道交汇处西南50米。法定代表人:陈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赵敏,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伟,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赵峰,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贞、被告陈伟、被告赵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勇、被告赵敏座落在蒙城县黄海社区东关2队138-2号房产,或者冻结陈伟价值90万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原告以欧曼牌汽车四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亳州春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勇、被告赵敏座落在蒙城县黄海社区东关2队138-2号房产,或者冻结被告陈伟价值90万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