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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黄冠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00号罪犯黄冠伟,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日作出(1999)宿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黄冠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2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冠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冠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冠伟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利辛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冠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