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梁山县鹏程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梁山县鹏程钢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催字第45号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建江。申报人:梁山县鹏程钢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学。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2906044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梁山县鹏程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傅志君审 判 员 陈 峰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