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纪元诉被告曹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元,曹正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吴纪元,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新一巷31号。委托代理人张润正,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正芬,男,约55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上王镇荣光村一组。原告吴纪元诉被告曹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纪元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纪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纪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吴纪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