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孔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淄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