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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宁昌国与被执行人宁永平排除妨害纠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号被拘留人宁永平,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查明宁永平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经本院2013年11月4日决定拘留十五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宁永平的拘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