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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叶、杨利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张海叶,杨利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陈晓东,男,1977年2月11日生,回族,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韶敏,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海叶,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杨利鹏,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叶、杨利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孙魁林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