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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杜莎妮与芦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莎妮,芦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杜莎妮。被告:芦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莎妮诉被告芦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