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杜莎妮与芦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莎妮,芦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杜莎妮。被告:芦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莎妮诉被告芦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