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40多岁,汉族。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被告高某某付给原告李某某瓷砖款3600元,其余61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并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