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94420元及利息,2013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所欠本金294420元及利息一次性还清,若不能按时偿还,则被执行人自愿将保全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差补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房产证号:定边字第3-7**号),案件受理费331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