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瑞兰与杨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兰,杨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方瑞兰。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被告杨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宁,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瑞兰与被告杨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瑞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方瑞兰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贤松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