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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瑞兰与杨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兰,杨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方瑞兰。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被告杨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宁,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瑞兰与被告杨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瑞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方瑞兰承担。审判长  曲孟敏审判员  孙贤松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