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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煤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平,任总经理。被告某煤矿、某公司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延平审判员  钱继红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董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