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煤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平,任总经理。被告某煤矿、某公司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延平审判员 钱继红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董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