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谭应强与佛山市休麦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应强,佛山市休麦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38号之二原告谭应强。被告佛山市休麦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应强诉被告佛山市休麦斯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相关案件受理费,其也没有依法申请法院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应强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892.04元,由原告谭应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罗 洋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