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531号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豹。委托代理人蒋燕。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陈洁。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与被告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燕、张俊,被告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外高桥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88号402室(以下简称“88号402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35.73平方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3.60元。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551.20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5,258.9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份物业费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洁辩称,其确为88号402室的业主,原告所称物业费欠缴期间及金额也属实。但是其未缴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车辆停在楼下轮胎一个月被扎三次,楼栋内有一部电梯经常不开,阳台落水管在下雨天会返水,打电话给物业也不予修理。因为原告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所以原告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洁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88号402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5.73平方米。2008年2月17日,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等各项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高层及小高层的二层以上含二层为1.5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在应缴当月的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可以从应缴的次月起按欠缴费用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上述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续签协议书,由原告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还查明,原告自2008年3月1日起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续签协议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照执行。物业服务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全方位的小区服务过程,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瑕疵,故被告亦不能因此而拒付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讨仍逾期不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份的物业费,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并非恶意拒付物业费,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欠妥,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47.4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陈洁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