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王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王晓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王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王晓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修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