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汤宏星与项岳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宏星,项岳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汤宏星。被告:项岳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宏星诉被告项岳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宏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减免。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