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其义与徐路路、孟艳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义,徐路路,孟艳红,曹继峰,吕林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755-1号申请执行人杨其义,农民。被执行人徐路路,农民。被执行人孟艳红,农民。被执行人曹继峰,农民。被执行人吕林船,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其义与被执行人徐路路、孟艳红、曹继峰、吕林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路路、孟艳红、曹继峰、吕林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路路有长安牌小轿车一辆(鲁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路路的长安牌小轿车(鲁R×××××),并提存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传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