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太兰与陈发平、杨家英排除防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兰,陈发平,杨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773号申请人何太兰,女,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陈发平,男,生于1958年10月13日,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杨家英,女,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农民,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陈发平之妻。申请人何太兰与被申请人陈发平、杨家英排除防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陈发平、杨家英对其厕所加置顶盖予以全部封闭,对西墙排水口排水及外墙排水管道予以入地处理。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陈发平、杨家英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何太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被申请人陈发平、杨家英已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唐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厚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