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77号罪犯孙刚,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以(2005)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孙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