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远与金华市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远,金华市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成涛,朱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应远。委托代理人:吕爱军。委托代理人:杨国文。被告:金华市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被告:浙江海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成涛。被告:段成涛。被告:朱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应远诉被告金华市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海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段成涛、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由被告金华市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出具的借条上,对管辖权进行了约定:“各方同意如发生诉讼由永康市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署管辖的规定,且被告均未应诉答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永康市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