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邱利平与俞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利平,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邱利平,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俞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人邱利平与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利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秋灵审判员 陈凤全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1月8日08时30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王秋灵审判员陈凤全陈万军承办人:陈凤全书记员:张宁评议:邱利平申请执行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邱利平与被执行人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利平在2013年9月4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利平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陈凤全:同意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陈万军:同意陈凤全意见。王秋灵:同意陈万军、陈凤全意见。合议庭意见:建议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