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403王正华曹建国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华,罗吉华,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08/11/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华,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新街7号。申请执行人罗吉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31号1栋502号。被执行人曹建国(身份证号码430121197702038118),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长榔路188号1栋1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曹建国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7024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暂未计算);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