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海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崧人。委托代理人马琳,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靖,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丁永扑。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