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寻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寻志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369号原告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赵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王珍珍,董事长。被告寻志霞,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寻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寻志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天业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