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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郑磊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25-1号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明胜,董事长。被申请人:郑磊,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郑磊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未支付工程款,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东煌公寓A|B座B905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庐066538),并已提供担保人合肥市双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的一幢办公楼(长房地权第011028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东煌公寓A|B座B905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庐066538);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市双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的一幢办公楼(长房地权第01102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