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宗歧与李某、刘某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歧,李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4号原告宗歧。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君,男,汉族。被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连友,男,汉族。被告刘某乙。法定代理人孟祥娜,女,汉族。被告郑某。法定代理人尹巧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歧与被告李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歧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